此时,煤矿的负责人韩震才得知,李占伟控制的公司向金安小贷签了两笔借款合同:2014年1月27日,李占伟以昊蚨源公司名义向金安小贷办理了4000万元的循环借款,由李五兴煤矿保证;同年9月2日,李占伟再次从金安小贷办理了5000万元的循环借款,李五兴煤矿成为共同借款人之一。由于这两笔贷款逾期未还,金安小贷起诉,呼市中院调解或判决李五兴煤矿承担担保、还款责任,涉案金额本息已累计上亿元。
对李占伟,韩震并不陌生。韩震回忆,早在2008或2009年开云·体育(kaiyun),他与当时还是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公安局民警的李占伟结识,李占伟开了昊蚨源等几家公司经营煤炭生意,经常到他的矿里拉煤贩卖,至今还欠了煤矿不少煤款。2012年6月4日,他的一个堂弟、当时的李五兴煤矿矿长韩某陪同李占伟去金安小贷公司,给李占伟提供过一份向金安小贷办理贷款的《授权委托书》,贷了一笔款,各方没有发生纠纷。同样在2012年8月,李占伟的四海公司向光大银行获得最高授信6000万元的贷款,李五兴煤矿提供了担保。
2016年1月5日,李五兴煤矿突然收到一份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市中院”)的裁定,要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原因是在2013年10月达拉特旗四海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呼市分行”)的借贷中,李五兴煤矿提供了担保。该笔贷款没有如期归还,光大银行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李五兴煤矿是被告之一。
相关判决显示,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李占伟及帮助李占伟办理贷款手续的全云龙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时任光大银行包头分行客户经理的宋某、副行长张某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上述贷款最终被光大银行认定为不良贷款,李五兴煤矿及韩震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024年4月23日,达拉特旗公安局曾就“李五兴煤矿公章被伪造案相关情况”向呼市中院发出《告知函》。该告知函载明:“2013年8月、10月,犯罪嫌疑人李占伟先后两次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通过办假证小广告伪造了李五兴煤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物专用章、法人韩震名章。后在李五兴煤矿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27日开云·体育(kaiyun),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使用伪造的李五兴煤矿公章、法人韩震名章与呼和浩特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其4000万元《循环贷款合同》进行担保。又于2014年9月2日,以同样的方式与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5000万元《循环借款合同》。2017年5月10日,李占伟使用伪造的李五兴煤矿印章与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达拉特旗公安局的“告知函”还附上了对李占伟的3份讯问笔录。在笔录中,李占伟供认,2013年他向光大银行呼市分行继续贷款时,想让韩震继续担保,但当时他与韩震关系闹僵了,韩震拒绝担保。随后,他伪造了李五兴煤矿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韩震的手章及合同专用章。2014年向金安小贷办理贷款时,以李五兴煤矿名义进行担保(4000万循环借款合同)时盖的“公章”及共同借款合同(5000万循环借款合同)盖的“合同专用章”,都是伪造的。
70号案件调解书的档案材料显示:金安小贷起诉后,一个叫杜军的律师同时代理了李占伟的昊蚨源公司和李五兴煤矿,李五兴煤矿的委托书上盖的即是前述假公章。而给李五兴煤矿的开庭传票是李占伟代签的。开庭时,杜军同时代理李占伟与李五兴煤矿,与金安小贷达成调解,本应送达给李五兴煤矿的民事调解书及补正裁定书,均送达给了“代理律师”杜军。
再审过程中,金安小贷公司辩称,2012年6月4日李五兴煤矿曾给李占伟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李占伟向金安小贷公司办理贷款,该委托书期限一栏为空白,说明长期有效,所以李占伟后面向金安小贷公司的贷款构成表见代理,涉案贷款系李五兴煤矿真实意思表示。李占伟一方则与金安小贷公司意见一致。两方均认为李五兴煤矿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李五兴煤矿的律师代理意见认为,《民法典》第173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案涉《授权委托书》虽未标明代理期限,但随着2012年6月4日办理完借款后,委托书中的代理事项就已经完成,委托代理就已终止。2012年其授权李占伟借款时,授权书只对当次借款有效开云·体育(kaiyun),不可能在当次借款还不确定偿还时,就委托后续借款。此外,根据金安小贷贷款流程图等证据材料,其放贷必须是“一贷一审一档”,其在2014年李占伟前来办理贷款手续时,却未向所谓李五兴煤矿代理人李占伟索要新的委托手续,而依据其2012年存档的授权委托书进行放贷,违反了放贷流程,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且与李占伟一方有串通贷款的嫌疑,本案涉嫌诈骗或者虚假诉讼,应当中止审理或移送公安。
此外,在前述达拉特旗公安局对李占伟的讯问笔录中,李占伟承认还伪造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称:李五兴煤矿授权李占伟“作为一切业务的全权代理”。该委托书还配有一份达拉特旗公证处的公证书,案号为(2014)鄂达证内民字第659号。不过,2019年9月10日,达拉特旗公证处出具《证明》,表明该公证书系伪造。
李占伟在讯问笔录中称,“(授权委托书上)韩震的签名应该也是我替签的,李五兴煤矿的公章应该也是我伪造的公章盖的。”但他没有伪造过达拉特旗公证处的公章,对公证书是哪来的、是谁提供的,不清楚。李占伟同时供认,2014年从金安小贷公司第二次、第三次贷款时他并没有出示过2012年的授权委托书,“因为第一次贷款的时候是面签的,现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而且给他们放下一份了,后来他们也没有要求我出示。”
“本案不应当构成表见代理,而是民法禁止的‘自己代理’行为。”李五兴煤矿代理律师赵军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68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本案中,李占伟既作为昊蚨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办理借款,又以李五兴煤矿代理人的名义由煤矿对其贷款进行担保或共同借款,与其自身建立担保或共同借款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就是让李五兴煤矿“背债”,即“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了严重的利益冲突,出现代理人为自身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该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应属无效。
而在2024年4月23日,达拉特旗公安局向呼市中院发出的告知函中,明确表示李五兴煤矿的“合同专用章”也系李占伟伪造,并加盖在5000万《循环借款合同》上。但达拉特旗公安局在告知函中又称,“李占伟的行为已涉嫌伪造公章罪,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87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故李占伟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但李占伟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工商资料显示,李占伟名下有2010年9月成立的达拉特旗四海运输有限公司和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分别是300万元和1000万元。李占伟本人,已屡次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15年8月,昊蚨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鄂尔多斯中院执行欠款300万元及利息;2017年10月,昊蚨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被赛罕区法院执行9872474.61元;2018年4月因金安小额贷公司的贷款,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12月,因金安小额贷公司的贷款,昊蚨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两次被呼市中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此前,李占伟已被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12次,2025年8月,达特旗法院再一次对李占伟发布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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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伏雨亚 2025年11月27日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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